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792号
原告:戚万玲,女,汉族。
被告:刘勇,男,汉族。
被告:南昌和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受理原告戚万玲诉被告刘勇、南昌和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刘勇及被告南昌和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南昌市东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