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根,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桂,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审被告廖献忠,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审被告林小莲,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上诉人黄树根为与被上诉人付文桂、原审被告廖献忠、林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树根与付文桂就付文桂所担保的廖献忠借款50000元本息的归还达成和解,黄树根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树根撤回上诉的申请,未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树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树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文阁
审判员 周传华
审判员 龙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建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