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2行审22号申请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法定代表人司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晨辰,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洪海。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沈城行执和平罚字[2015]第06128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孙洪海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徐一凡
审判员 邱玉萍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