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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保158号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曹鸿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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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皖0706执保158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649552409。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鸿翔,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鸿翔的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鸿翔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