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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财保271号

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周凤、张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周凤,张波违法生育为由,周凤,张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271号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周凤,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张波,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周凤、张波违法生育为由,对被申请人周凤、张波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为保证该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凤、张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守忠

审判员  李 妮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文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