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51号原告康洪君。委托代理人郑伟东。被告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恒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河。委托代理人冯思宏。
原告康洪君诉被告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恒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32元,由原告康洪君承担。
审 判 长 郑所亮
代理
审判员 王玉珏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