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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112号

郝德顺与张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德顺,张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112号

原告:郝德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张先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顺与被告张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先进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张先进住址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先进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