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112号
原告:郝德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张先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顺与被告张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先进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张先进住址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先进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