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林,农民。
申请执行人:余满平,农民,系王成林妻子。
被执行人:王建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林、余满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