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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580号

王成林、余满平与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林,余满平,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林,农民。

申请执行人:余满平,农民,系王成林妻子。

被执行人:王建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林、余满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