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860号
原告:张增贵,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红星美凯龙望森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业主:陈仁富,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526198009083515,户籍所在地缙云县三溪乡三溪山村东陈1号)。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1728号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贵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红星美凯龙望森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增贵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