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汤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任金平,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合金。被告石鹏飞,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高猛,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唐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平诉被告石鹏飞、曹高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高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金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江撤回对被告曹高猛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松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