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499号原告吴家清。系死者张军甫母亲。原告樊国华。系死者张军甫妻子。原告张立燊。系张军甫之子。被告余学强。被告章山庆。被告敖仕平。被告何建华。被告胡德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清、樊国华、张立燊诉被告余学强、章山庆、敖仕平、何建华、胡德领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清、樊国华、张立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吴家清、樊国华、张立燊负担。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