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李俊倩。
被执行人:黄海燕,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钟芳,住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米街6号
被执行人: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黄海燕、钟芳、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3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黄海燕应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欠款本息金额偿还欠款,钟芳、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未在其登记的地址居住及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查,被执行人黄海燕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15号之二801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91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