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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734号

黄中建与曾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中建,曾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734号

原告:黄中建,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委托代理人:黄梅,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被告:曾刚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

原告黄中建与被告曾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中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中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中建负担。

审判员  贾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