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734号
原告:黄中建,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委托代理人:黄梅,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被告:曾刚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
原告黄中建与被告曾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中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中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中建负担。
审判员 贾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