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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880号

马俊海与兰永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俊海,兰永福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海,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兰永福,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职工。马俊海与兰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做出的(2016)内06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永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兰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永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兰永福与申请执行人马俊海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本案在审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执行人马俊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维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