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侠,女,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军军,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军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张侠支付107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6月7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