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崔小保
被执行人:候焕英
被执行人:李积华本院在执行崔小保与李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