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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371号

崔小保、候焕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小保,候焕英,李积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崔小保

被执行人:候焕英

被执行人:李积华本院在执行崔小保与李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