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19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五里桥北)。法人代表:侯开芹被申请人侯开芹,被申请人侯玉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侯开芹、侯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499.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夏庄镇夷安大道88号院1号1幢的办公用房1386.94平米,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位于高密市夏庄镇夷安大道88号院2号的生产用房4128.03平米,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位于平日路东侧夏庄镇杜二村西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5)字第*号,地号07-52-251,面积15043.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