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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380号

陈慧与卓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慧,卓瑶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380号

原告:陈慧。

委托代理人:王超咪,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瑶瑶。

原告陈慧为与被告卓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慧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瑶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卓瑶瑶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陈慧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卓瑶瑶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卓瑶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慧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0000元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卓瑶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