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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320号

张秋华与张年军、张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华,张年军,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20号

申请人:张秋华,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张年军,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张涛,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秋华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