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20号
申请人:张秋华,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张年军,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张涛,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秋华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