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113号
原告:于有东
被告:郑娟
被告:郑长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有东诉被告郑娟、郑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有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有东负担。
审判员 郭 克 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成铭(代)
于有东与郑娟、郑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间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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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113号
原告:于有东
被告:郑娟
被告:郑长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有东诉被告郑娟、郑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有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有东负担。
审判员 郭 克 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