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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113号

于有东与郑娟、郑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间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有东,郑娟,郑长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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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113号

原告:于有东

被告:郑娟

被告:郑长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有东诉被告郑娟、郑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有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有东负担。

审判员 郭  克  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