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民初2521号原告房兰平。委托代理人王福华,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朱士宝。委托代理人李文亮,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房兰平与被告朱士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闻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兰平及委托代理人王福华、被告朱士宝及委托代理人李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兰平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11月24日生育女孩朱文蕊,2011年12月5日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从来不给原告生活费,被告从来都不许原告回娘家,且被告有家庭暴力,每次吵架被告都扬言要打死原告。尤其是2016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在家中吵闹,被告掐住原告脖子,说要掐死原告,原告的脖子被掐的都是淤印,被告还恐吓原告,如果原告回娘家,被告就去杀原告的娘家人。至此,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所生女孩朱文蕊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士宝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除双方相识时间、生育孩子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外,其余均不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自认识到现在已经7年之久,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所生育女孩今年已经6岁,一旦原被告离婚,必然会影响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即使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身边生活,被告父母对孩子疼爱有加,而原告满脑子做自己的事业“无限极”,时常以做生意为名离家出走数日不归,对孩子日常生活不管不问,对孩子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5日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18日生育女孩朱文蕊。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于2016年4月26日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朱文蕊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应当珍惜彼此感情,在发生矛盾时正视自身不足,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多给予对方理解、信任、宽容,夫妻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房兰平与被告朱士宝离婚。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房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