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238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美五金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富康花园4栋5单元2层1室。代表人:张富贵,男,系该商行业主。
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美五金商行与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美五金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美五金商行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未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撤诉处理”的规定,该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泉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