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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08-1号

查伟庆、李希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伟庆,李希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查伟庆,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李希良,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伟庆与被执行人李希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希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希良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希良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希良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