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71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户。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