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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718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71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户。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