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满思贵。被执行人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满思贵、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