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331号

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与赖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赖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敏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孝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岳,现下落不明。

原告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派公司)与被告赖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柔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戴孝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柔派公司诉称,其与赖岳存在业务往来,由其供应内衣给赖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截止2013年12月28日,赖岳确认结欠其货款95707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底前付清,现赖岳未按约付款,其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赖岳支付货款95707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赖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赖岳与柔派公司存在买卖内衣业务往来,至2013年12月28日,赖岳在对账协议上签字确认结欠柔派公司货款95707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底前付清。赖岳到期未付,柔派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柔派公司与赖岳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柔派公司为证明赖岳结欠其货款95707元提供的对账协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赖岳未到庭未答辩,放弃了诉讼权利,现柔派公司要求赖岳立即支付货款95707元及该款自付款到期日次日即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赖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5707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00元,由赖岳负担(柔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赖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杨叙东

代理

审判员  谭学勤

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佳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