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第1084号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郑小青,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嵩,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
审判员 张翠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