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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779号之一

潘正玲与汪国梁、汪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正玲,汪国梁,汪媛媛,胡金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779号之一

原告:潘正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梁,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汪媛媛,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胡金枝,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潘正玲诉被告汪国梁、汪媛媛、胡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