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779号之一
原告:潘正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梁,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汪媛媛,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胡金枝,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潘正玲诉被告汪国梁、汪媛媛、胡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