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美某某,女,地址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地址扎赉特旗八一。本院在执行美某某申请李某某(2015)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节书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7日申请人美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