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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708号

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美某某,女,地址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地址扎赉特旗八一。本院在执行美某某申请李某某(2015)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节书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7日申请人美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