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终1626号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陈雪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雪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炳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兰,居民。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保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雪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陈雪兰到金保罗公司上班,从事灌装工作,双方未签订��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2日16时30分许,陈雪兰在灌装车间工作时,被封口机绞伤右手拇指,由金保罗公司工作人员胡雪雁送往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6天,金保罗公司支付医疗费14112元。经医院主要诊断为:右拇指末节指腹外伤性缺损。同时查明,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陈雪兰的仲裁申请后,经审理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8号仲裁裁决,确立陈雪兰与金保罗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金保罗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金保罗公司系经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370781228015983,营业期限:200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潘炳国,经营范围为罐头、饮料生产、销售。二审中,金保罗公司提供了其与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为陈雪兰等缴纳2015年3月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书等证据,以此证明陈雪兰与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陈雪兰称其系直接到金保罗公司处工作,本案之前从不知道亦未与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间发生过关系。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营业执照副本、病案、照片、押金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规定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2014年3月8日,陈雪兰到金保罗公司处从事灌装工作,自此时间起,双方间即建立了劳动关系。金保罗公司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陈雪兰自2014年3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金保罗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陈雪兰与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2日以人社工决字【2015】11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陈雪兰的受伤为工伤,陈雪兰的用人单位为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并非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陈雪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陈雪兰系由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派遣到其单位提供劳务,其与陈雪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陈雪兰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系直接到上诉人处任职,与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无关。且上诉人未能提供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与陈雪兰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且从名称上分析该公司系分公司,故即不能认定该公司有派遣劳务的资格及独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资格及能力,亦不能认定该公司与陈雪兰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情况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宫 磊

代理

审判员  石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房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