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274号
原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
法定代表人:骆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振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南大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新建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宁锦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南大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