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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12号之一

枞阳县新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枞阳县新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新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王萍(公民身份号码)与被执行人吴敢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6日经枞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3月9日至2012年1月16日,吴敢经营“枞阳县汤沟镇玖玖玖酒楼”期间欠枞阳县新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酒货款62971元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萍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敢、王萍的银行存款712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萍的工资等收入71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