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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429号

王宁波与邓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宁波,邓占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429号原告王宁波,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焉耆县人。被告邓占海,男,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波诉被告邓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宁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宁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福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