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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保33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明兰追偿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保333号之一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393-4。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董事长。被申请人罗明兰,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号*幢1-2,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0********。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明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按照“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永川支行(账号:0162014270000164)的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到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保全的效力消灭。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钱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缪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