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晨辉,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石文刚,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文刚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房屋。
二、被执行人石文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石文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普光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