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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95号

刘柯良与易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柯良,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95号申请人刘柯良,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易伟,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刘柯良因与被申请人易伟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伟的银行存款40万元。案外人吴凯宇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和韩宗珍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科雷傲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柯良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易伟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扣押吴凯宇所有的号牌为渝X**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扣押韩宗珍所有的号牌为渝X**科雷傲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