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98号罪犯谢华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住汾西县佃坪乡东峪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2014年3月21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谢华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华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罚金2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华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