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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38号

原告冯晓东与被告高瑞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晓东,高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民初38号原告冯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瑞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X委。

原告冯晓东与被告高瑞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瑞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晓东诉称:2013年12月,我将自己的车号为黑B431**欧曼型重型半挂牵引机动车交给被告高瑞峰修理。一直到2015年7月4日被告高瑞峰仍未将我车修好。我与被告高瑞峰于2015年7月4日又签订修理合同,约定在2015年7月24日修理完毕。而被告高瑞峰仍未修理完毕。2015年8月1日,我与被告高瑞峰再次签订修理协议,约定到2015年8月10日,被告高瑞峰将该车驾驶室部件购买到修理厂,并约定如不能按期购买到厂,延长维修时间,由被告高瑞峰支付给我违约金70000.00元。可被告高瑞峰又一次违约。所以我现在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高瑞峰支付给我违约金70000.00元。被告高瑞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冯晓东开着自己所有的黑B431**欧曼336型重型半挂牵引机动车在吉林省长春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原告冯晓东于2013年12月将该车送到被告高瑞峰经营的瑞峰修理厂维修。维修至2015年7月4日未能修理完毕。

原告冯晓东与被告高瑞峰于2015年7月4日签订了修车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1、限止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24日内修理完毕,如在约定日期内未修理完毕,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瑞峰汽车修理厂即高瑞峰将要给冯晓东补偿相应费用(补偿车辆每天费用及车辆运输收入及人工费用等);2、在2013年至2015年维修期间车上有部分配件已经丢失,此损失由瑞峰汽车修理厂(高瑞峰)负责全部赔偿;3、冯晓东在2015年7月24日修完后,在确保车辆可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全额交付修理费用。2015年8月1日,被告高瑞峰仍未将原告冯晓东的车辆修理完毕,双方于2015年8月1日再次签订了汽车维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高瑞峰自愿承诺在2015年8月10日,保证将冯晓东送修欧曼336型重型半挂牵引机动车一台的驾驶室部件购至修理厂,以驾驶室部件发货票据为凭;2、在2015年8月10日前,若高瑞峰不能保证欧曼336型重型半挂牵引机动车一台的驾驶室部件按时到货,延长维修时间,则视为违约,赔偿冯晓东70000.00元违约金;2015年9月,原告冯晓东将在被告高瑞峰处修理的车辆送到高瑞江的修理部修理,高瑞江与原告冯晓东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修理费55000.00元由冯晓东分期给付高瑞江,并由杨洪亮作为冯晓东的保证人。现原告冯晓东以被告高瑞峰在约定期间内未完成修理车辆的义务,应按协议约定给付70000.00元违约金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瑞峰给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冯晓东提供的三份协议书、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冯晓东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东将受损车辆送至被告高瑞峰的修理厂维修,被告高瑞峰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服务,在原告冯晓东与被告高瑞峰之间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被告高瑞峰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修理车辆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被告高瑞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与质证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冯晓东违约金700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冬

代理

审判员  殷大朕

人民陪审员  刘友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