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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876号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876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