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876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骁雄 微信公众号“”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876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