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22执123号

刘坤香与始兴县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123号

申请人:刘坤香,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

被

申请人:始兴县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官锦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坤香与被执行人始兴县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始劳人终仲案子(2015)86-2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结果4216元及利息。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