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231号

谢静呤与谢培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静呤,谢培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谢静呤,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代理人:黄林勤,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培歆,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静呤诉被告谢培歆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静呤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谢静呤负担。

审判长 蓝 寻

审判员 麦少鹏

审判员 刘作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