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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181号

李永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荣,庞绍玉,庞绍洁,庞洪喜,李永任,潘兰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女,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申请执行人庞绍玉,男,1996年1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申请执行人庞绍洁(曾用名庞绍程),男,2004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申请执行人庞洪喜,男,1939年10月12日生,山东省临沭县人。被执行人李永任,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潘兰雪,女,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李永任、潘兰雪所有的银行的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西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