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28号
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波,经理。
被告:张德龙,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