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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678号

申请人陈新武与被执行人刘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武,刘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武,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占江,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857号调解,调节内容如下:被告刘占江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新武借款4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陈新武4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857号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应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