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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045号

唐山市威克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市威克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4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威克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底商1303S-4。法定代表人王玉祥。被执行人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曹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锦。唐山市威克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1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威克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1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会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