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商初字第3077号

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君、张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郑君,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3077号

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建飞,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被告:郑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X。

被告:张建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XXX。

委托代理人:田广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君、张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