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3077号
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建飞,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被告:郑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X。
被告:张建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XXX。
委托代理人:田广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君、张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大绿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