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行初46号

王应启与武隆县平桥镇人民政府、武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启,重庆市武隆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夏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46号原告王应启,男,汉族,生于1937年9月9日,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谢迎春,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某某镇某某街某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871-9。法定代表人王蔚蔚,镇长。委托代理人梁伟,该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陈开阳,重庆市武隆县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第三人夏文书,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日,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启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中,王应启与夏文书以及案外人彭德礼、彭德胜达成和解意见,王应启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应启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应启负担。

审 判 长 秦 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杜仕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