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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214号

施玉兰与娄洋、吴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玉兰,娄洋,吴桂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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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14号

原告:施玉兰,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娄洋,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吴桂侠,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兰诉被告娄洋、吴桂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娄洋、吴桂侠所有位于蚌埠市群力小区2号楼6栋601号房屋,或查封、扣押其2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娄洋、吴桂侠所有位于蚌埠市群力小区2号楼6栋601号房屋,或查封、扣押其2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莲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