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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97号

唐文生与赵忠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文生,赵忠源,王志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97号申请人唐文生,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忠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志臣,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唐文生与被申请人赵忠源,王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忠源所有的房屋、车辆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王志臣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忠源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林业小区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将被申请人赵忠源所有的,东风本田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黑A32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将被申请人王志臣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