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53号原告李延香,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洪刚,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香诉被告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香撤诉。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