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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553号

李延香与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延香,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53号原告李延香,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洪刚,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香诉被告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香撤诉。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